牡成功调解一起火车撞人案被撞市民获6万赔偿《新闻》
牡成功调解一起火车撞人案 被撞市民获6万赔偿
以往,人们的头脑中几乎都有这样一个概念:汽车撞人要赔偿,而火车撞人则白撞。但8月30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火车撞人”案件,原告周某得到了6万元赔偿金。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0年7月29日。当日19时20分,T40211次货运列车运行至图佳线牡丹江至富江镇站间249KM470M处时,将正在铁道线上行走的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周某刮碰致伤。经司法鉴定,周某为十级伤残。当事双方协商无果后,周某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被告赔偿12万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周某违规在铁道线上行走导致被火车刮碰,存在明显过错,铁路部门无过错。但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周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自身有过错,因此,法院从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有效化解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促进和谐铁路建设的角度出发,按照原告主张赔偿金额50%的标准,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调解最终取得成功。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以往,在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因受害人的行为过错导致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铁路运输企业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象征性地支付一些丧葬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更多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主动维权、依法提起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仅今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就受理了三起此类案件。在这三起案件中,铁路部门均无过错,但是铁路法官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三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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