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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不还银行起诉你诈骗这些情况告不赢

发布时间:2021-01-08 01:05:09 阅读: 来源:牙膏厂家

芳芳

在实务判例中,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最直接界限之一。同时,行为人是否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是律师必须着重关注的案情重点。

以下为正文内容:

1.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判断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意图的关键。

2009年12月16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出了进一步解释: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无罪辩点

认定“恶意透支”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的确有透支和逃匿行为,但其逃匿是因为其他个人债务问题引发,则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欠款的主观目的。

相关无罪判例:(2015)连东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理由: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理的信用卡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理在透支涉案信用卡缴纳电费后,因其他债务问题而逃匿,后投案被羁押,案发后其家人及时归还了涉案信用卡欠款,不宜认定为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理的信用卡诈骗罪,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陈新理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客观不符合

不论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还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等,都要求行为人使用此类卡进行诈骗活动,对发卡银行或特约商户造成损失,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作了修改,主要是将“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为行为方式之一,但是,如果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则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无罪辩点

行为人虽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了多张信用卡并使用,但是能够按时还款,并没有用来进行诈骗活动,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无罪判例:(2012)迎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殷某某违法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了三张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此项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信用卡诈骗的罪名无异议,但经本院审查,被告人殷某某虽冒用其中两张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但基本能按时归还,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予支持。

3.主体不符合

无罪辩点

行为人是登记持卡人,但将信用卡借出他人后,他人有恶意透支行为,行为人采取催促还款、主动挂失等行为,防止危害和损失扩大,登记持卡人并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相关无罪判例:(2014)宁刑终字第199号

裁判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何某某作为登记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但在得知原审被告人何某有恶意透支行为后,即催促原审被告人何某还款,在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涉案的信用卡进行挂失,防止损失扩大,上诉人何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与原审被告人何某共同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该诉辩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

现有的证据,仅仅只能充分证实行为人骗取了被害人的信用卡,但是公诉方并未提供能证明行为人非法套现的切实、充分的证据,仅仅只有相关证人的证言,系孤证,故无法认定行为人犯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无罪案例:(2013)鲤刑初字第702号

裁判理由:根据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可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于2012年10月14日晚在泉州大桥头的新华都门口骗取其所有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该陈述与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有被害人黄某某、证人陈某乙在公安机关辨认出被告人侯某某的辨认笔录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侯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1张信用卡的事实;

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将骗取的被害人黄某某的信用卡交由陈某甲套现的该部分事实,仅有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可印证,系孤证;并且证人陈某甲证言提及的信用卡套现后将大部分钱款交给姓侯的等细节,未能得到电话通话清单等其他证据的印证;公安机关从侯某某所使用的电脑、手机中均未能提取使用昵称为“一棵树”的QQ使用记录;又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一棵树”所使用的号码已于2013年4月26日重新入网,之前的用户、通话记录无法查询;陈某甲所使用的2个QQ号码与“一棵树”所使用的QQ号码曾在同一上网卡上进行登录;

因此,现有证据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锁链,无法得出骗取黄某某信用卡并交由陈某甲套现即为侯某某所为的唯一结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骗取黄某某的信用卡后,以还钱为由,将信用卡交由陈某甲刷卡套现的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不予认定。

被告人侯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骗取黄某某的信用卡后,以还钱为由,将信用卡交由陈某甲刷卡套现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5.未达到追诉标准

无罪辩点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的财物数额不足5000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无罪案例:刘某等伪造金融凭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理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潘某、董某与他人结伙,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刘某、潘某、董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其行为均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并罚。由于三被告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的财物数额仅为4,400 余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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